若有公职人员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将得以从适度或大幅度减轻政务处分:
首先是积极自我揭示应当承担的严重违规行为;
其次是精准配合相关调查工作,陈述证实自身所涉及的违法案例;
再者,对于他人违反纪律和法律的行为进行举报,并经过严谨审核认证为真实案例;
第四,主动制定出应对执行计划,以切实预防、挽救全部或部分损失及消除相应负面影响;
接着是在多元违法行为中仅起到轻微或辅助作用;
第六,自愿上缴或退还涉嫌违法行为所得;
最后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可从轻或大幅度减轻处罚的特殊情节。
对于由于对事实认识不清而卷入违法事件,在经过深度批评教育且长沙后悔改表现的公职人员,有可能获得减轻、豁免或完全免除政务处分的机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