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若当事人所达成的违约金设定标准超出其实际损失的30%以上,通常情况下,可被视为该项违约金畸高。
当违约方深感这一违约金设定明显超越其违约行为所带来的实际损害时,如果他们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势必会对自身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此时,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
依据我国现行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假如确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话,人民法院或仲裁庭将有权依据当事人的诉求进行调整以提高其额度;
而对于违约金数额远超实际损失的情况,同样可以通过法院或仲裁庭的公正裁决,适度降低违约金的额度。《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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