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评定为工伤十级的员工,其退休生活并无任何额外赔偿或补贴。
然而,即便在退休之后,如果旧有的工伤病症再次复发,他们仍将享有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
通常情况下,工伤十级的员工可得到一笔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金额大约等同于七个月的标准工资。
这部分酬劳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得出最终评估结果之际便会立即结算完毕。
此外,依据法规要求,工伤职工需要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时才能够结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就业补助金。
但是,当工伤职工步入退休阶段,其劳动合同也会自动终止,而对于这些员工来说,他们将无法获得这两项补助金。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在退休之前,工伤职工选择与遭受意外伤害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就业补助金的话,那么他们的工伤保险权益也就此终结,不得再享受到任何形式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样地,这些员工在退休以后若出现旧伤复发症状,亦不能够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