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存在盗用国家税收的情况,即我们通常所称的“逃税”行为,那么其相关出纳人员是否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呢?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这种违法行为被称为“逃税罪”。
具体而言,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故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拒绝如实纳税申报,且逃避缴纳税额达到一定数量并且占据应税额总数百分比超过十%的纳税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同时还需要交付罚金。
对于故意逃避缴纳税款达到数额巨大程度并且占据应税总额百分比超过三十%的纳税人,则将面临三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罚金惩罚。
另外,如果是负责代为收取和上缴税款的索债人也表现出相似的行为,逃避或者少缴纳已扣已收税款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也将按同等标准受到处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曾多次实施前述两种行为但尚未得到严肃处理的人来说,税务机构有权依法发出追缴通知,要求他们补缴应交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
只要补足了这些款项,接受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但是,只有在过去五年内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部门给予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者,就不能享受这样的待遇。
最后,如果公司的出纳人员对公司的逃税行为已经有所意识,并且直接参与了上述逃税行动,那么他应该被视为共同犯罪分子并接受相应的刑事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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