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时间上限为三十七天。
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通常不超过两个月,若情况复杂或延期时间届满仍无法结束,可申请延长一个月。
如出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中所论述的相关情况,需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方可延长两个月。
若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惩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述,若延长时间届满之后仍然无法侦查完毕,则需获得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意,可再次延长两个月。
在审查起诉期间(也就是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如果是重大、复杂的案件,这段时间可以延长十五日。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且满足快速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话,那么审判机关应该在十日内做出判决。
当判决有期徒刑超过一年时,可将期限最长延长至十五日。
审判阶段(即法院正式审理案件)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列出的情况之一,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审判期可以延长到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