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几个须知要点:
首先,继承事件的肇始与遗产处置阶段之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表述出继承人对相应继承权益予以放弃的意图;
其次,作出此项决定的当事人必须秉持自愿的原则,这点至关重要;
最后,要确保主动要求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处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