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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拆迁补偿新标准商业用房

国家拆迁补偿新标准商业用房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024-03-27 17:35:15 已帮助93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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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拆迁补偿新标准商业用房
针对商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通常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形:
首先,当房屋和土地分别享有补偿权益时,对于土地部分将按照商业用途进行评估和支付款项,而对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其赔偿金额则依据重置成新价来计算;
其次,倘若房屋与土地作为整体受偿,那么,补偿则参照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由专业估价单位进行确认)予以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有关法规规定,对于由于征收房屋所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结合房屋被征收前的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时间跨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至于房屋征收,本质上是国家对私有财产实行公正补偿后,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的行政行为,旨在维护公共利益。
在此过程中,国家只能在确实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并且给予土地使用者合理补偿的前提下,方可依法较早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同时,在现行征地拆迁实践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设计得相当严谨,包括在批准手续之前的公告公示流程、详细查访、听证会安排、正式的审批程序、制定征地补偿安置计划以及公告等环节。
正常情况下,征收导致的宅基地使用权灭失情况主要包含两类:
一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从而顺利完成征收任务,这个时候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消失不见;
二是当拆迁人向法院提交申请,经过合法的司法程序后,进而实现宅基地上房产的全面征收完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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