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法定解除合同的具体要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方面:
首先,若因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导致合同无法按预期目的进行实施,可视为满足对应条款中的解除条件;
其次,如果在履行合同时限期满前,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表达或通过自身行为表现出其将不再履行主要义务时,也可视为符合该条款规则;
再次,倘若某一方当事人未能如期完成主要义务,并且经过催告后亦不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又或者不管是何种原因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因违背约定而造成合同目的无法达到,均被视为满足该条款下的解除条件;
最后,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之外,还有一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也被视为符合解除合同条件。
当合同解除后,对于尚未执行的部分,应当立即停止执行;
对于已实际履行的步骤,应按履行的实际情况与合同的本质特征来决定是否需要恢复原状以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且还享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