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倘若所选工作并不提供试用期社保福利,我们必须与雇主进行深入探讨。
在正式签署合同之前,务必明确约定试用期亦需承担社保义务。
其次,若经友好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而且企业坚决不愿缴纳社保,这时便可诉诸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处理,劳动监察人员将负责与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磋商,以确保试用期期间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社保保障。
通常在六十日内便能收到处理结果。
最后一步则是在劳动监察解决无望之后,前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请求启动劳动仲裁程序并提起诉讼。
我们可以通过此途径来争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也应尽到缴纳社保的义务,或者让其补缴试用期应缴未缴的社保费用。
如果对仲裁结果感到不满,还可以选择直奔法院进行诉讼。《社会保险法》第12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