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满十四岁的少年盗取物品此类行为不当视为盗窃罪,不需承担刑事责任,然应责成其父母或监护人对其实施教育与管理;
2.如遇必要情况,政府亦可介入,进行强制性保护措施;
3.不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若仅触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行且致使他人伤亡或因采用极端手段导致他人重伤以致留下严重残疾,若此事件性质极为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予以追诉者,方需诚挚接受刑事责任。
伴随着互联网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借助网络之力实施的盗窃行为屡见不鲜。
为了规范广大用户在互联网上的行为,对于网络盗窃罪的刑罚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与规定。
所谓“网络盗窃罪”,是指,运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通过非法获取密码、操控账户、篡改系统程序等手段,将包括有形财富以及无型信息在内的财产所有权据为已有。
因此,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行为,应视同盗窃罪,按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惩治。
首先,须明确指出,虚拟财产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其在网络游戏中主要通过玩家玩弄游戏而生成,其价值不仅涵盖了玩家的劳动付出与上网时间,更为重要的是,诸多游戏中所虚拟的金钱、装备等均可用游戏充值卡实现,实践证实,此类游戏充值卡实际上是由游戏玩家通过真金白银(即真实货币)购买而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