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应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症结展开深入讨论及辩论。
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间所陈词论辩与案情无甚牵涉或复制了尚未被法庭列为有效证据的事实信息,审判人员务必予以阻却和禁止。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辩论环节将由各方当事人依序有序发言。
届时,如有一方要求重新开启辩论环节,则可依照原规矩开展新的一轮回合之辩论。
然而,在接下来新一轮的辩论过程中,绝不允许重述或复述之前的辩论观点及重要事项。
此外,在法庭辩论环节,审判人员需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对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如争议事项或责任区分等发表个人意见;
同时,亦不得参与到任何形式的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和冲突之中。
当所有的辩论环节结束之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官经征求并确认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后,方可依照法律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调解谈判。
若经过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当及时做出裁决,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