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企业运营不佳而不得不进行人员调整,涉及离职人数多于二十名或低于二十名且占企业职工总人数超过百分之十的情况下,建议相关单位应首先提前三十天将具体情况通知工会或全员,并认真听取他们关于此项决策的意见反馈。
待充分了解工会或职工的建议以及意见后,裁员方案需经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准,方可正式启动。
裁员之后,用人单位还应按照被解雇员工在现有岗位上实际工作的年数来计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额。
在此过程中,裁员的顺序优先考虑以下几类员工:
(1)与现有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对较长的固定期限员工;
(2)与现有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3)家庭中无其他就业机会并且需抚养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员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