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必须实施违反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环境进行了污染;
2.该行为必须已经对环境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发生;
3.被告人的行为与所产生的环境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必然且直接的因果关联性。《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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