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医疗纠纷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需要一定先进行所谓的“医疗事故鉴定”。
若当事人对于所应承当的赔偿项目以及相应的赔偿金额能够达成共识的话,那么是完全可以避开进行此类鉴定工作的环节直接进行诉讼;
然而,倘若关于上述问题存在任何分歧与争议,那么便可依据法律规定,选聘医学会来负责主持相关的鉴定活动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