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提交答辩状,这是由案件被告亲自作出决策的关键步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有义务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如果被告未在此期限内递交答辩状的话,也并不会对人民法院的正式审理程序产生直接影响。另一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正式受理案件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要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而作为被告方,则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提出答辩状,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此外,答辩状应该详细记录被告的各项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络方式等;同时,还需要列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络方式等必要资料。至于原告方,人民法院在接收到答辩状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也要把答辩状副本送至其手中。尽管被告逾期没有提交答辩状,但并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进行案件审理工作。《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