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人证相较于物证更为重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进行自首便无罪论处。
在开庭审理期间,涉案人员仍然需要待在拘留所之中,除非在案件审理完毕且确认无罪才能获得自由。
在此特别强调,证言本身并非定罪充足的证据,还需结合物证等多种证据来构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2.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以及检察机关提出公诉的标准,均有着严格的规范要求。
若检察院确信犯罪嫌疑人已构成犯罪,且其犯罪行为及相关证据均属实,同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便应决定发起公诉行动。
按照审判管辖的相关规定,他们将这些材料、证据转交至法院。
在完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任何有关的当事人都不会受到刑事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