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严格审查便直接签署的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其依法生效,然而若该劳动合同存在无效的某些特定情況,则可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合同的有效性予以确认。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二十六条所述,以下类型的劳动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或局部无效:
首先是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方式,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身真实意志而签订或是变更的劳动合同;
其次为雇主单方面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剥夺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最后是任何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劳动合同部分。
关于劳动合同的无效或局部无效问题产生了争议时,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负责进行最终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