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外包活动中若发生工伤事故,倘若发包方将工程或项目分割给并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那么则需负担相应的责任;
反之,若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了劳动者利益受损,劳务派遣公司及实际用工企业便会共同承担起支付赔偿金的连带责任。
2、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要求,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身份的承包商如违背法律以及行业规范,擅自将承包业务进行转包、分包处理给那些并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小组织或自然人,而这些小型组织或自然人在招收劳动者参与其承包业务过程中不幸遭遇工伤或死亡,此时,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商必须依法履行用人单位本应尽到的工伤保险义务和责任。《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