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体滑坡所引发的搬迁问题,具体的补偿标准通常由各地的地方政府自行予以规定与制定。
在这方面,我国并未设定全国性的统一标准,而是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广大市民的收入状况来进行调整。
同时,还需要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历史年限、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限、地理位置特点、用途属性、拆迁工程项目以及补偿安置计划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性考虑,从而科学地确定出合理的补偿标准。
关于房屋征收工作,做出决定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义务向受到影响的家庭提供符合其居住需求的补偿。
这些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第二,由于征收房屋而引起的搬迁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第三,对于因征收房屋给相关企业带来的生产停止以及营业损失的补偿。
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也应规定相应的补助与奖励措施,为每一个受影响的家庭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对于征收个人家居的行为,如果被征收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话,做决策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尽量先为其提供住房保障服务。
至于具体的实施方法,则可以由各省市、自治区或者直辖市按照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划与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