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要求手机专卖店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xml:namespace>
案情:
某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面醒目写着四个大字“假一赔十”。2012年3月15日,我从该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这部手机确属假冒产品。请问,我可否要求该手机专卖店承担“假一赔十”的责任?
解答:本案中,该手机专卖店“假一赔十”的规定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中的单方允诺,所谓的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它是表意人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任何人的表示,即发生效力。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其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民事主体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物质上和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单方面设定义务,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给付对价的请求。民事主体一旦作出允诺的意思表示,即应恪守信用,自觉受其约束,不允许随意撤回允诺,如果因撤回允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由于本案中“假一赔十”是该手机专卖店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所以可认定是该手机专卖店向所有前来购买手机的相对人作出的单方允诺,这种允诺是为自己设定的一种义务,即只要出售的手机是假的,购买者就取得了要求其赔偿十倍的权利,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所以,当你从该手机专卖店购买了手机,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产品时,你就可以依据该手机专卖店的单方允诺要求其履行“假一赔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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