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宅两户”拆迁安置中的相关问题,我们需明确,只要两户能够实现独立立户,便应按照两户进行拆迁赔偿。
在此过程中,农村的宅基地以及其上的房屋将进行分别的补偿。
也就是说,是指土地补偿与地上附着物补偿相分离的政策要求。
农村宅基地归属于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依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配,保障村民在宅基地上兴建住房的权益。
当面临宅基地拆迁时,会产生两种相对应的补偿方式。
首先,是对宅基地本身的补偿;
其次便是针对房屋的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所有权属归属于村集体,所以这部分补偿自然划归至村集体,不会直接发给宅基地的使用人员。
至于房屋的所有权则属于村民个人拥有,故此,对房屋的补偿将归属到相应的村民手中。
若村民在宅基地被征收之后,无法找到别的替代之地建造新屋,那么村集体应依照法定程序,为村民新分配合适的宅基地,以便他们能在新的宅基地上兴建居住场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