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之际,有权在妻方户籍所在处的婚姻管理部门办理离婚证书及提出离婚登记申请,而这个婚姻管理部门可以是夫妻任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厅。
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对于子女的抚养权、财产的分配问题、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等事项,双方已经签署了明确的书面离婚协议之后,夫妻可持各自的户口本、身份证明文件、结婚证书以及这份离婚协议,一同前往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此处的婚姻登记机构将对提交的所有证件和资料进行严格检查和详细询问。
自婚姻登记机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后方能算作30个工作日之内,夫妻双方都需要亲自前往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若有任何一方未能按规定前来申请,那便视作主动放弃此项办理离婚证书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