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因特定情况而希望人民法院能够返还依据当地风俗习惯支付的彩礼时,倘若经过查证确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那么我们将若双方尚未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程序;
其次,若已完成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实际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
最后一种情况,即在缔结婚姻之前便向对方提供了彩礼并且这会导致给予者在日常生活中面临困难。
对于上述三种情况,适用法律条款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双方需要结束婚姻关系。
然而,这里所提到的生活困难并非指在给予彩礼之后,财产遭受损失致使个人生活只能依赖自身的力量勉强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而是相较于给予彩礼之前,生活资源的紧缺状况使得个人在原先的生活条件之上处于更加艰难的境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