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可能会疑惑,自愿离职是否能享受申请失业保险金呢?在此我们给予详细解答:
尽管主动辞职并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畴,不过在实践操作中,确实存在个别公司为了节约成本而有意拖欠员工薪资、强行忘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强制员工从事某些工作等情况。
在此种状况下,如果员工基于自身权益考虑而决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请求,那么这无疑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
失业人口若想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在失业之前,每一个人都必须与所在的用人单位以及本人共同缴纳足额的失业保险费用满整整一年时间;
其次,这位潜在的受益者须是非经本人主观愿望而止职或离职的;
最后,他们需要充分进行失业登记,并表达出积极的求职意向。
简言之,“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就是指在《劳动法》赋予的法定权利范围内,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所产生的法定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其他关于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
总的来说,纳税人在缴纳足够年限的失业保险后,如果出现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便有权依程序从当地的失业保险基金处申领相应数额的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