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方面,根据相关法规规定,需按期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提供数额合理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对于征收其他类型土地的补偿费用标准,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可依据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以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来进行明确界定。
若在征地前被征地单位的每位农业人员人均拥有的耕地面积达到一亩以上,则其在征用耕地过程中获得的安置补助费应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内每亩每年产量的三倍;
若是人均耕地未达到一亩,则其每亩耕地获得的安置补助费应自年产量的四倍开始计算,而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便会同比增加年产量的一倍,但最高上限不得超出年产量的十倍;
若在征地结束后,仍无法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经过省人民政府的许可,可以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
至于国家对土地的征收,须在经过依法批准之后,方可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履行公告及具体实施之责。
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如有申请征收土地的需求,应当先开展一系列调查工作,包括对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进行深入了解,进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理由、补偿标准、安置措施以及社会保障待遇等主要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庄乃至村民小组内进行连续最长不低于30天的公示,以便听取广大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宝贵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