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征用及补偿问题,应按照被征用土地原有的使用目的进行相应的适度补偿。
在涉及耕地的补偿事宜中,补偿金额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给费以及地上附属设施和青苗等方面的补偿费用。
对于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则是依据该耕地被征用之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量为基准,占比范围约为六到十倍。
关于安置补给费部分,则需根据实际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进行核算。
具体来看,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对应的安置补给费标准,大约相当于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四至六倍。
然而,对于每公顷土地的安置补给费来说,考虑到其最高限额不能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十五倍因素,因此要谨慎处理。
至于征收其他种类土地所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给费的详细标准,则可参照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级相关部门所规定的一般准则来执行。
此外,被征用土地上的附属设施或青苗补偿费的详细标准,也可参考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级相关部门所制定的统一规定。
对于那些位于城市郊区并涉及菜地征用的情况,用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这一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