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女性员工在孕期所享受的保护权益,我们一共有以下几项具体规章制度:
首先,绝对禁止用人单位在女员工怀孕期间无故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换言之,即使劳动合同时效已经到期,其有效期也应当自动顺延至分娩后的一年期方可正式终止,除非是女员工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其次,对于怀孕期间的女员工,用人单位不得将其安排从事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孕妇不得涉足的高危行业岗位。
另外,如果女员工怀孕超过7个月(按照每28天为一周期计算),那么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她们每天拥有至少一小时的工休时间并且不能安排他们上夜班。
一般来说,所谓的“夜班劳动”就是指在当天晚上22点开始到次日早晨6点这段时间里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工作或者劳动。
此外,为了起到切实的保护作用,用人单位应该适当把握合理的劳动强度,确保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被过度劳累,同时保障她们的工作环境符合安全标准。
另外,尚未生育子女的已婚妇女在被查出怀孕之前,其也享有劳动者的所有权益,但其在劳动者序列中的定位可能会因为未完成生育而有所不同。
对于计划生育的已婚妇女,倘若劳动者自感身体不适需要请假调养,特别是手术过后的康复期,用人单位应该给予支持并允许她在生产前请假休养两个半月左右。
最后,对于计划生育的已婚妇女,若其在工作时间去医院接受必要的孕期检查(检查时间依据孕妇自身身体状况决定,但最晚不应超过妊娠期满12周),这种情况应视为正常劳动时间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