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经合法审批而建立的工厂常被视为非法建筑物,无法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在面临拆迁问题时通常缺乏相应的补偿机制。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修订版)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均有责任依法强化对于建设行为的监管力度,对于任何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都必须依法处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制定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地方政府应组织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范,对拆迁范围内那些未经抵押登记的建筑进行严谨的调查、客观的评估以及合法的处置。对于经过鉴定后认定为合法建筑或尚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政府应当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然而对于确认系违法建筑或者已逾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政府则无需予以补偿。以上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重要条款,期待广大民众能够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