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餐饮企业未能与员工签署有效的劳动合同时,尽管实际劳动雇佣关系已然成立,但是双方出现劳动纠纷时,申请人有权向相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倘若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或者不满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有权向所在区域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介入并对相关劳动争议问题进行公平公正地审理和解决。
如若法院对此案件不予立案,申请人还有权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申诉反馈。
对于餐饮业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员工可以透过下列方式来证明与企业之间确实存在事实的劳动雇佣关系:
1.考察企业于社保机构所缴纳的各类型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及其记录;
2.整理企业向自己发放的各种身份证明文件,以作出有力的证据支持;
3.认真填写企业方关于招聘录用事宜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文字资料,并妥善保留;
4.提供自身的到岗出勤记录,作为证明工作时间的重要佐证;
5.约请其他同事出面作证,以增强可信度和说服力等方面。
在上述各种记录中,除了个人出勤记录以外,其余材料的证明效力均需企业方进行举证,以便为审判过程提供更完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