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劳务派遣性质的企业,同样有资格派遣自身的员工前往其他法人实体进行工作活动。
但是,如果该公司在未征得员工本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下发公告将本公司所属员工调配至下属分支单位或者附属子公司,甚至与本企业无任何直接关联的其他公司,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法律层面上的违规操作。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益和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力、有权向用人单位获取劳动报酬、享有休息和度假的合法权益、有权利要求得到劳动作业条件的安全保障和卫生防护、有权接受职业技能的培训教育、有权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有权就劳动争议事项提出申诉并依法获得裁决,此外,还有其他诸多劳动权益是受法律明确规定所保护的。
劳务派遣是指由专门的劳务派遣机构本着合法公正的原则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将劳动者输送至其他用人单位展开工作,最后由这些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因派遣服务而支付一定费用的一种使用劳动力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