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债务是否属于必要共同诉讼这一问题,我们进行以下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理解并了解到,必要共同诉讼即是由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超过两名的情形下,诉讼标的具有相关性和共有性的性质,从而使得人民法院不得不将其看作是一个独立案件予以合并审理的状态。
换言之,在必要共同诉讼这种情况中,每一个参与其中的当事人对于诉讼标的需或者享有共同的权利,又或者承担着共同的义务,故此被视为不可分割的诉求。
此后,我们来探讨一下落不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立标准所在:
首先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夫妻之间通过共同签名或另一方在日后表示认可的共同意愿所产生的负债;
其次是在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丈夫或妻子以自己的个人名义举债,但这些债务是为了满足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
最后则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丈夫或妻子以个人名义对外借取高额债务,但此行为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