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在购入之后一年内是否能够进行退还,这取决于具体的实际情况:
首先,如果您选购的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顺利交付,或者是在交付使用后经过严格检验仍然发现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致于无法满足正常生活居住需求,又或是在合同签署之后,开发商擅自将该房屋出售予第三人或者未经许可私自抵押给第三方,那么作为购房者您是有权利提出退房请求的。
只要能够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实卖家存在合同法明确规定应该解除合同的不当行为,即可依法要求卖方退还购房款项,在此种情形之下,您无需承担任何由于解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然而,假如仅是因为个人喜好或者其他原因而希望退货,那么通常而言会面临较大的困难。
鉴于合同已经正式签署生效,在没有法定或合理理由的前提下选择退房就等同于构成了违约,根据合同约定,您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