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哪些购房合同适用无条件退房的规定如下:
首先,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适用性。
其次,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士而言,如无得到法定代理人的授权便擅自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此种情形下也符合无条件退房的标准,此类人士在进行涉及房屋买卖等重大事宜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其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认可后方可签署合同。
若未经授权,这类人士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再次,若有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产生了误解和误判进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项合同也属于无条件退房的范畴。
此外,如有一方当事人采用恐吓、逼迫等方式使得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行为也可构成无条件退房的基础。
另外,在对方处于困境或急需帮助的情况下,如有一方当事人逼迫对方接受对己明显不利的条款而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样适用于无条件退房。
最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理所当然地归入无条件退房的范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间既未签署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书面证据也无法查证,此时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