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农村地区征地补偿事宜的相关法规及准则规定如下:
首先,诸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以及金额皆需由市级以及县级地方政府针对具体情况,依法通过并批准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来具体规定。
其次,在确定土地被征用前3年内的平均年度产生总值(涉及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赔偿标准)时,主要依据将是经过当地统计部门严格核实的最基础单位年度统计报告以及得到物价部门正式批准的单价。
第三,若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未能使安置用地上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准,那么政府有权利和义务增加相应的安置补助费。
再度,国家所制定的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通常以当季作物的产出值为最高衡量标准;
倘若某季作物刚刚播种或者投资相对较少,那么可以按照当季作物产出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其次,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依照其季产量的三分之一来补偿其种植成本。
再者,对于正处于成长期的农作物,其补偿额度应以该季度作物产生值为最大限额;
至于粮食、油料以及蔬菜类的青苗,若能够正常收获,则不适用此种补偿办法。
最后,就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而言,应尽可能予以移栽,而所需的移栽费用则应由占用方承担;
然而,若无法移栽或者必须砍伐,那么占用方应按照其实际价值给予赔偿处理。
至于已达到使用年限的树木,其所有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砍伐,而无需任何补偿措施。
以上所述,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应当由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并进行公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