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对土地使用权存在疑问,建议先行协商以寻求解决方案;
如仍无法达成共识,个人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可交由当地乡镇政府或县市级人民政府来处理。
若对处理结果有所异议,您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后三十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