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所有权产生纷争时,各方当事人均可首选向各自所在区域的乡镇政府或者土地管理所进行申诉和寻求解决方案;
若该乡镇政府未能提供妥善的理赔或者解决方式,则有关方可以直接向所属县政府提出申诉并请求介入,由接收到该申诉的相关部门负责对土地纷争进行初步调节,倘若经调节无效,则会下达最终处理决定;
然而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对这样的处理决定心存不满,那么他(她)有权在接到处理决定之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