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的规定是由各地方政府规定的。如果没有规定每小时的最低标准的,则可以按照月工资的最低标准除以21.75计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小时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