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不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限定生育娃儿的,对生育两方按以下准则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第十九条限定生育第二个娃儿,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工人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薪水总额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私营公司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乡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乡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限定生育第三个娃儿的,按生育第二个娃儿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娃儿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不符合第二十条限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娃儿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2年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三)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限定但未解决《第二个娃儿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纪生育第一个娃儿的,分别比照本条第(一)项限定的第二个娃儿的征收准则征收;生育第二个娃儿的,比照本条(一)项限定的第三个娃儿的征收准则征收;生育第三个以上娃儿的,以此类推
(五)达到法定结婚年纪但未解决《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娃儿的,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