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人(或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义务有:
1.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
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若拾得人(有关部门)因一般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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