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2、第六条规定: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3、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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