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制造将全部借款交给被害人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虚高借款“金额转入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流水。
实际上,被害人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转入银行帐户内的前述钱款。
2、单方造成违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造成被害人违约。
3、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本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金额。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是合同违约的承担方式之一。
所以合同有约定违约金,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后,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不属于虚增债务,是合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