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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对作为劳动者的教师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
学校作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教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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