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
收养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公民私自收养,又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
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
集体户口”、“对无法确认其亲生父母的非亲生子女落户,必须报请公安刑侦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卖儿童后,再办理入户手续。”如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形成收养事实的无户口人员,按照《全省公安机关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操作规范(试行)》规定第六条:“不能办理《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被公民私自收养的无户口人员,未满18周岁的,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户籍地址申报户口登记。年满18周岁的,且在现居住地生活满3年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在实际共同生活人所在户籍地申报户口登记;不满3年的,在原居住地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