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不需要盖章,不是自书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
我国《继承编》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有三点:
1、遗嘱内容由遗嘱人的亲笔书写;
2、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3、遗嘱人应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只要符合上述三点,其在形式上就是完善的,并不要求盖章。
当然,一份遗嘱有效,不但形式上要完善,在实质上还有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