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准备以下相关资料:
首先是原告方的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其次,对于双方的婚姻关系需要出示权威性的证明,通常可以提供结婚证书以及婚姻登记机关所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另外,关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方面,如房产、车辆、银行卡交易记录等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如果子女情况存在的话,还需提交其出生证明或者户口簿作为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