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的遗嘱要想具有法律效力,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遗嘱制定者必须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遗嘱必须反映遗嘱制定者的真实意愿。
遗嘱真实性的缺失具体表现在以下五种情况中:
一是受到压迫或威胁的遗嘱制定者被迫订立的遗嘱;
二是基于欺诈手段而制订的遗嘱;
三是被非遗嘱受益人伪造的遗嘱;
四是遗嘱被非法修改的情况;
以及五是遗嘱制定者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做出的决定性声明。
此外,遗嘱制定者必须对于遗嘱中所涉及到的财产具备完全的处置权限。
最后,遗嘱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一是遗嘱取消了那些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利;
二是遗嘱未为胎儿预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三是遗嘱内容与其他现行法律相冲突。
同时,遗嘱的形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可以采取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多种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