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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
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场所外就是公共场合,在公共场合是禁止喧哗打闹的以及做一些危险的事情,这些行为是很可能导致其他人受伤,这样就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根据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4-03-02 23:53:26 已帮助198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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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救助人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成功地救助遇险的船舶、货物,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救助报酬。关于海难救助的概念、性质、形式、法律关系等方面的问题,以往的研究都比较多也比较深入。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是救助制度中比较特殊而又重要的情况,但是相关的研究并不多。

主管机关得享有的一般救助人的权利

海难救助中主管机关首先得享有一般救助人的权利,进行海难救助时,救助人得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是无偿使用被救助人的有关设备。救助人在施救时,可以合理地使用被救助人的有关设备,这也是被救助人通力合作义务的体现。

二是当救助有效果时获得救助报酬。给付救助报酬是被救助人的重要义务。获得救助报酬是救助人的重要权利。但是救助人享有这项权利必须以救助有效果为前提。对“有效果”这一要件的理解有两个方面:第一,救助标的须被全部或部分地保存下来;第二,如果救助作业保存了全部或部分救助标的,但是其后非由于救助人的过失造成救助标的最终未被保存下来,仍视为救助有效果。

三是当对构成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时,有权获得特别补偿。

四是在救助作业结束后,有权要求被救助人提供担保,给付救助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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