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无权强制拆除,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主要性决定,并由城建或者城市管理局等机关实施强制拆除。首先,针对上述情况,物业可以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如果业主认为物业的处理方式不妥,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2、拓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据此,阳台、窗户当属业主的专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