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诉讼离婚的话,必须要证明感情不和,这样法院才能够判自己离婚。如果不能够证明感情不和的话,就算提出了离婚法院也无法获得支持。那么证明感情不和的证据有哪些呢:
(一)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
(二)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协议,最好是用快件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书,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也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五)人证,如朋友、亲戚或邻居,除了证人证言外最好再辅佐以其他的证据,这样被法院采信的几率较高。另外还有一方出轨的悔过书、或者照片录音等,也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