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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可用哪些方式分割

离婚财产可用哪些方式分割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4-04-30 13:50:19 已帮助99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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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可用哪些方式分割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方式问题,通常我们会分为协议分割以及判决分割两大方面进行讨论与解决。
在此过程中,夫妻双方需要首先就共同财产的划分问题进行自由协商,充分寻求共识并达成一致。
若双方未能就此问题取得一致意见,那么便可将此问题提交至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尽管如此,对于各自的个人财产则不应纳入到这场财产分割的议题之中,除非双方在此之前已经对此做出明确约定。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创造或积累的下列各类财产,皆被视为夫妻彼此共有的财产,归属夫妻共有:
(一)工资收入、年终奖金及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
(二)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盈利收益以及投入投资领域之后所产生的回报;
(三)因知识产权的权益行使而获取的收益;
(四)继承所得或接受亲朋好友赠送的财产,唯一需要排除在外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特定情形;
以及(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种类财产。
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对各自主张的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力。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种形式的财产归属却明显属于夫妻一方的私人财产范畴:
(一)基于婚前个人资产设定这一前提得到的财产;
(二)由于遭受人身伤害而依法获得的赔偿金或是补偿费;
(三)由遗嘱赠与合同明晰仅赋予其中一方的财产;
(四)专供某一方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以及(五)明确规定属于某一方的其他类型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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